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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17 阅读次数: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部级 “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
    参评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在校团委、学生会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
    (二)在校社联、校青协任职的学生干部;
    (三)在各学生社团任职的学生干部;
    (四)在院团委、学生会等任职的学生干部;
    (五)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六)寝室长。
      评选程序
    (一)由学工处按学生干部数量20%的比例将指标下达各学院和各校级学生组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级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寝室长由班干部投票产生,院级各学生组织和校级各学生组织内部投票产生,社团干部由校社联或各学院社团干部投票产生。根据投票多少排序,排名前1%当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排名2%—10%的当选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3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