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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17 阅读次数:
        学校对“专业素质扎实、非专业素质过硬。个性特长优势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当年受过处分,尚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能参评。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学生0.1%的比例。
             2、候选人上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1个学分。
             3、“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①依据总素质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一名的将总素质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候选人;
    ②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③投票;
    ④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3、“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校级“优秀学生”占学生1%的比例。
        2、校级“优秀学生”直接依据总素质学分确定,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本年度素质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3、“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院级优秀学生占学生4%比例。
        2、院级“优秀学生”直接依据总素质学分确定,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本年度素质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评选程序
        1、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总素质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2、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审查,并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4、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6、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