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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17 阅读次数: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且具有较高成功素质的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直接依据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专科三年)的总素质学分确定,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素质学分高低排序,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排序产生。
            1、排名前5%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排名前6-20%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但未进入按总素质学分高低排序前5%的,可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评选名额;
           1、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入学通知书为准)、被录用为公务员(含“选调生”、“村官”)、参加“三支一扶”(以签订协议为准)、入伍等;
           2、曾获得过“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
           4、曾获得过“优秀学习标兵”的;
           5、曾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曾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当选“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毕业生素质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二)各学院审核后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三)学生工作处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不少于3天)后;
    (五)报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四十条  奖励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和纪念品,校领导与校级优秀毕业生留影合念。
    (二)学院对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学院领导与校级优秀毕业生留影合念。
    (三)学校和学院在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并将优秀生毕业事迹汇编成册。